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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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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26        文章来源:成教部       浏览: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担任考核评判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1. 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了解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2. 考评人员需经过必要的培训,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4.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试认证制度。按照考评人员任职条件要求,由鉴定所推荐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经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1. 考评人员由山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使用,鉴定所代为进行日常管理。

2. 鉴定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所需考评人员由山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派遣。

3.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选派考评人员参与其他单位鉴定工作,鉴定所应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鉴定所建立考评人员档案,详细记载本单位考评人员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便于调配和管理。

第八条  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出现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省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第九条  按省中心要求,对省中心选派的考评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到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