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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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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6        文章来源:成教部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普通高校:

    为全面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就业培训全覆盖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结合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开展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以下简称创业培训专项活动)。现就创业培训专项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创业培训政策体系、强化创业培训工作措施、创新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将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全部纳入到创业培训服务范围,力争实现全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高校和每一名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学年大学生都能受到由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两个全覆盖”,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激情,提高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推动高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二、 培训类型、对象及组织实施

    (一)培训类型。培训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和创办企业培训两个类型,创业意识培训和创办企业培训分类实施。

    (二)培训对象。创业意识培训的对象,是各高校中有本校全日制注册学籍且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创办企业培训的对象,原则上应从参加过创业意识培训的学生中筛选;也可将未参加创业意识培训但具有强烈意愿,具备创业构想和条件的毕业学年大学生列入培训筛选范围。

    (三)组织实施。各高校开展创业培训专项活动,由经批准在本校设立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组织。省属在并高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培训管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市属和省属并外驻地高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培训管理由相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三、培训补贴政策

    (一)培训补贴范围及标准。各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组织本校大学生完成的创业意识培训和创办企业培训,经结业考核合格者,均可享受财政培训补贴。每人在毕业学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型的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为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为每人500元。

    (二)补贴资金申领支付。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支付采取面向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形式,申报和审核支付程序按照晋人社厅发[2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季度向省、市人社厅(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8)。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审核(备案)表》(附件2);

    3、经高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核准的《拟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学生花名册》(附件9);

    4、经省或市人社厅(局)创业培训管理服务机构核准的《享受补贴的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学生花名册》(附件10);

    (三)补贴资金来源。省属在并高校学生的培训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属和省属并外驻地高校学生的培训补贴资金由相应市财政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市财政支付的省属驻地高校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补助。要严格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坚持资金拨付公示制度,管好用好补贴资金。

    四、培训教学管理

    (一)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教学以教师课堂讲座形式为主,辅以专家现场指导或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等形式。学员培训后应填写《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附件5)。培训课程不少于21个课时,培训人数每班应在90人左右。

    (二)创办企业培训。培训教学采用参与性培训,以教师授课为主,辅以创业指导帮扶和政策讲解、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现场考察创办成功的企业等形式。培训合格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详见培训教材)并通过考核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49个课时,培训人数每班不得超过30人。

    (三)培训教材及课程计划。各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实施创业意识或创办企业培训,须统一使用由国家创业指导委员会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提供大学生版的标准教材;须根据规定的《教学课程计划》(附件11)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参加创办企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颁发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四)实行班主任负责制。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每期创业培训班的班主任,并配备12名工作人员,共同协助培训教师做好各项教学工作;负责每日考勤,确保培训学员到课率达到90%以上;掌握学员的基本学习要求和情况,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培训班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五)培训师资选聘。创业培训教学实行师资选聘制度,各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可根据培训类别,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创业培训师资名单中选聘相应的教师,并填写《创业培训选聘教师备案表》(附件4),经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备案同意后,承担授课任务。

    (六)创办企业培训实行学员筛选制度。各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创办企业培训班,须由班主任牵头组织培训教师或创业服务专家,在报名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学生中,根据学生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结束时填写的《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或直接填写的《创业培训学员筛选登记表》(附件6)进行筛选,经筛选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确定为拟培训对象,并填写《拟参加创业培训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各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不得将未经筛选或经筛选不合格的学生列入享受财政培训补贴的创办企业培训班学员。

    (七)实行培训开班申报审核(备案)制度。各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的5个工作日前,携带开班申请报告、《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审核(备案)表》、《拟参加创业培训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选聘教师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到直接管理的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的创业培训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开班申报审核或备案。创业意识培训实行开班备案管理,创办企业培训班实行开班审核管理。

    (八)实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被选聘的创业培训师资完成授课任务后,应如实填写《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7),由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签写意见后,报省或市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的创业培训管理服务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培训管理体系。培训组织实施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牵头,同级教育、财政厅(局)积极配合,各高等院校和其他创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形成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配合密切、协同有力、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的培训管理体系。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要完善培训制度体系和管理办法,会同教育、财政厅(局)做好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省教育厅要把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加强对高校的工作指导,力争实现全省各高校和每一名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学年大学生都能享受到由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财政厅(局)要加强对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校级领导、职能部门和配备专人负责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健全管理制度,提供并设置标准培训场所,选配合适教师,做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工作;要加强对参加培训学生学籍和培训资格的审查,确保享受培训补贴的学生不超规定范围;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学生组织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院校学生的创业培训工作,落实好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确保适宜条件学生接受创业培训“全覆盖”。其它创业培训机构要与各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高校创业培训管理职能部门积极沟通,通力合作,协助相关高校做好培训工作。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根据培训工作需要,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各高校中从事大学生毕业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教师,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师资培训,取得培训师资格后,纳入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大学生创业培训的教学任务。

    (四)规范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培训工作实行定点培训制度,凡具备开展创业培训教学管理条件、且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高校,均可向省或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申报。其他创业培训机构可与高校的创业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合作,申报成立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1、创业意识培训定点机构的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职责;

    2)有3名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兼)职教师;

    3)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150?以上标准化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设施;

    4)建立了规范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2、创办企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申报,除具备上述(1)、(2)、(4)项规定外,还应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80?左右标准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移动式教学白板、“U”型摆放的课桌椅、学员席卡、活页挂纸、彩纸等教学用品,并在教室张贴鼓励创业的宣传标语。

    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申报认定程序按照晋人社厅发[2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高校应提供的材料:

    1)设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告;

    2)《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

    3)制定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

    (五)保证财政投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加大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预算,保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本通知未及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

    附件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审核(备案)表》

    附件3:《拟参加创业培训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4:《创业培训选聘教师备案表》

    附件5:《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

    附件6:《创业培训学员筛选登记表》

    附件7:《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附件8:《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