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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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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大学生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6        文章来源:成教部       浏览:
 

晋人社厅函〔2015626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以及人社部、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3号)精神,积极做好我省大学生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培训对象范围

(一)创业意识培训。全省高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业意识培训。即:各高校有本校全日制注册学籍且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本校组织的创业意识培训。

(二)创办企业培训。职业教育学院、医学院校临床专业等有离校顶岗实习要求的学生,可将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时间提前到按规定安排离校顶岗实习的前一个学期。即:高校创办企业培训的对象在晋人社厅发〔201436号文件规定基础上,职业教育学院、医学院校临床专业等有离校顶岗实习要求的学生,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时间可提前至毕业学年的前一个学期。

(三)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部分学生纳入高校大学生享受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范围。补贴标准、培训实施、管理流程等其它事项按照高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规定执行。培训类型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和创办企业培训两个类型,创业意识培训和创办企业培训分类实施。培训对象为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并具有本校全日制注册学籍且有创业意愿。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开展创业培训,由经批准在本校设立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组织。省属驻并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培训管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市属和省属并外驻地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培训管理由相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二、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今后,创业意识培训和创办企业培训结业考核完成后,均颁发全省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省属驻并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直接向省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登记申领;市属和省属并外驻地高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通过所在地人社局汇总后到省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登记申领。

三、调整完善创业培训部分工作流程

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流程按省人社厅《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学年创业培训专项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427号)执行。本通知作出相应调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晋人社厅函〔2014427号文件中所附的14个表格中,除附件23外,其余12张均根据实际需要作了相应调整(附后),各院校提交创业培训申报材料须按调整后的附表填写。

(二)有离校顶岗实习要求的职业教育学院、医学院校(临床专业)等,组织毕业学年前一个学期的学生参加创办企业培训,除按晋人社厅函〔2014427号文件规定流程和调整后的附表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须由院校出具学生离校顶岗实习证明。

(三)技工院校组织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组织职业教育类学生开展创业培训,除按晋人社厅函〔2014427号文件规定流程和调整后的附表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须由院校出具学生属于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或职业教育类学生证明。

四、培训补贴用途

(一)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讲课教师与管理人员津贴、教材与证书费、专用教学教具(设备)购置与资料印刷费等组织创业培训直接发生的必须支出项目。不得用于单位日常人员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二)创业培训补贴使用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及支出标准,由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财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

各市人社局可参照本通知相应调整各自创业培训管理服务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