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 时间:2021-06-25 点击数: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75年的临汾地直机关“五七”干校,19801月改建为临汾地区行政干部学校。19865月,经省政府批准,改建为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由山西省人事厅主管,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档案局协管。19963月,为适应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设立了山西行政学院临汾分院,主要承担公务员培训、考核等工作。200311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改建为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制度,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简称山西管职院。

英文名称:SHANXI MANAGEMENT  VOCATIONAL  COLLEGE

第二条  学院住所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

邮编:041051

中文域名: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英文域名:sxglzyxy.com.cn

学院网址:http://www.sxglzyxy.com.cn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思路。学院立足山西区域经济,依托行业优势,加强探索和推进教学制度的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双证书制度,构建高职教育、中职教育、职业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相结合的办学机制。

第四条  学院业务范围:依照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开展行政管理学等学科大、中专学历教育;相关专业高职、专科学历教育;相关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学校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院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制23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制1年;招生对象为普通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制3年。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调整专业。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需要,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下,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技能需要为依据,以培养技术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可持续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基础,制定科学严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严谨选编教材,强化实践实训,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室和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党的章程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按照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院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科学合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相应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并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主要履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方面事项的咨询、评估和审议等职责。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评议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研究、检查、评估,提出教学工作咨询意见等;学术评议委员会,由学科带头人、专家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学院的学术发展和学院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并提出咨询和评估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服务、管理、协调和统筹学生社团、社团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十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系,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研室的作用,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充分发挥系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所属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九)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四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系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学院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院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招生面向全国,实行择优录取制度,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增强体质;

(三)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业和取得学院规定的相应的职业能力鉴定资格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给学生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条  学院经费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和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归国家所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财务和财产的管理机制,规范经费来源与使用,以及财产的采购、管理、使用、报损,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产的使用效能。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财经政策出台、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施财务审核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杜绝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推动作用,学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办学资金,提供办学资源。学院接受捐赠要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捐赠属学院行为,未经学院同意,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

第五十七条  校训:厚积薄发  敬业笃行

第五十八条  校徽:

 

校徽释义:

校徽外型为圆形,符合学院的包容、稳重和浓厚的人文气息,在圆环中安排学院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突出典型的学院标志特色。

采用翻开的书籍象征浓郁的文化氛围。同时翻开的书籍又似一只活动的手,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寓意为动手。

主体图案采用绿色,象征学院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整体设计力求简洁、大方、有时代感。

第五十九条  校旗:

 

校旗主体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由校徽和院名组成。  

第十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代会讨论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并向社会和院内公布本章程。

第六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并发布生效。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校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北段  邮编:041051  电话:0357-3102088  传真:0357-31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