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管理,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监督和管理,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并严格遵照其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需要公开的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后勤处、招生就业处、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主要职责为:

1.统筹、协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事宜;

2.编写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工作报告;

3.受理和处理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保管、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并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5.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系部、各处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第七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1.学院的名称、历史沿革、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联系方式、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

2.学院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3.学院管理机构、系(院、部)的设置情况;

4.学院章程、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情况;

5.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6.学院人才引进等情况;

7.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教科研情况;

8.学院招生录取及考试等情况;

9.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等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面向校内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1.学院人事管理情况;

2.学院财务、资产及审计工作情况;

3.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4.学院师生安全管理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具体条目详见《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依据学院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就涉及本人学习、生活、工作、科研等方面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不予公开的信息有: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校园门户信息平台、宣传公示栏、校园广播、LED屏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信息拥有的部门审核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公开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说明理由,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或获取的信息的基本情况;

3.申请公开或获取的信息的形式、范围和时限;

4.申请公开的理由;

5.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办公室受理相关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1.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五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及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上学年度学院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doc

附件2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docx

附件3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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