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第 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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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 案、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为 1974 9 月创办的临汾地区 五七 干校; 1980 1 月更名为临汾地 区行政干部学校; 1986 5 月改建为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 2003 11 月升格为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 业为导向,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全面发展,努力建设特 色鲜明、区域领先、省内知名的高水平职业学院,为山西经济 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 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明确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管理体 制及人事、财务活动等重大基本问题形成的全局性、纲领性文 件;是实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和学 院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途径,也是学院成为独立法人的基本前提。
第三条
学院的登记名称为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简称为山 管职院。英文译名为 Shanxi Management Vocational College 。网 址为 http://www.sxglzyxy.com.cn
第四条
学院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北段。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 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 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 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大力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 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 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立足山西经济 社会发展,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型高 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大力培养专业带头人、 双师型 教师和骨干青年教师,打造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提升教师队伍 素质和创新能力;优化教师内部结构,建立专业教师到企业实 践制度,鼓励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生产服务一线岗位锻炼,逐步 形成一支规模稳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和教学创新团队。
第八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职 业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 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规模执行审批机 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学院深化教学改革,对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结构、 社会需求,聚焦我省和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战略性产业集群,按 照需求导向、特色推进、动态调整、质量优先的基本原则,调 整和优化专业结构。打造重点和品牌专业,把学院建设成为以 公共管理与服务为特色,以信息技术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服务、 文化艺术与创新、智能制造与管理为辅助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院加强依法治校,规范和完善学院各项管理制 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学院的治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完善教代会、学代会、团代会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完善岗位 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建 立健全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 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做 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建设平安校园。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职责是:
学院举办者依法管理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领 导人;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举办者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 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 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 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和专业群。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 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 术应用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 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 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 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依法自主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 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以教育教 学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 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职责清晰、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公 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权益。
(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 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 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 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 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 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 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 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 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 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 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 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 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 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 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 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 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 任期 5 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 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师生员工 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院党委会会 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 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按照学院党委会 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 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 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执纪问责监督责任,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二)协助学院党委,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 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的 党员的处分。
(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风党 纪教育。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 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由学院举办者根据有 关规定和程序任命。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 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 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 院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 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 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 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 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 , 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 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 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 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 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 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 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 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 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 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 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 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 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 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 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 取得共识后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 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 的以外,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应及时公开学院信息 公开事项清单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系部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 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部行政 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 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 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 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 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 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 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 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 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系(部),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 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系(部)履 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 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和学生工作的 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常规教学各环节 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教学实践实训建设,发挥教研室作用,组织教 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干 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 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 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九)做好入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创业就业指导工作。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 式,按照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工作中的重 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小组和党员队 伍建设等工作,由系部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 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支部会议 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 系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支部 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科学合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设置相应教学科研机构;依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 导小组等相关机构,并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学院各系根据工 作需要,按照学院各学术组织规定,结合实际,成立专门委员 会和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并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以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 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学术委 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人 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 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 主任委员 2 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 13 人,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行业专家或学术专家组成。学术委 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负责学术相关工作的部门提出候选人推荐 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学术相关工作的院领导应作为学术 委员会人选,推荐名单应兼顾教学科研部门、学科和系部,推 荐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全校性学 术交流活动;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及考核办法,评定教科研成果;
(三)审议并推荐学院对外申报的教科研项目;
(四)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及发展方案,提出结论和建议;
(五)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处理职称评 审中的学术争议;
(六)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 ( 客座 ) 教授聘任 人选,对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 人选;
(七)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 意见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 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一)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全过程接受院纪委监督,学院纪委对 教学指导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 和裁定。健全学术委员会监督机制,按照依法治校、建设现代 大学制度的整体要求,依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对于学院学术委 员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运行情况等通过学院 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 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建议, 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建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 议,商讨、决定相应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 相应职责。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 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应由 2/3 以上 ( 2/3)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 方可通过。 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 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 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相 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 职能部门、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下 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 学院、系(部)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3.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 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 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七)学术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学院相 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院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院研 究决定。
(八)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 整体的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 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学术评价的基本规则和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及 国家和我省学术评价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学术 评价。
(二)学术评价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三)学术评价事项应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四)学术评价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 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思想政治素质好、 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 健康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 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个别委员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或增补。委 员会委员为 13 人,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 10 人。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内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外专家担任,其他委员由院长推荐产生。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 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 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院提供咨 询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和开展各学科专业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 院长委托,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 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专 业设置评审或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 方案和成果,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 作不断深化;搭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平台,提高教师实践教 学能力和学生技术技能水平。
(三)指导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 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水平 不断提高。
(四)根据国家对各学科专业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 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 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院长委托,对有关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 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五)承担教改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 承担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的教学能力评价工作;组织师 资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 优秀教学成果,为学院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院年 度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的领 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工作结束后应有工作 总结。
(七)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 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 关建议和意见如需发至有关系部,需经院长审核后转发。
(八)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教学指导委员会 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 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 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学院教学指导工作全过程接受院纪委监督,学院纪委对教 学指导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 裁定。依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对于教学指导工作相关制度、委 员会组成和运行情况等通过学院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思想政治素质 好、职业道德高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组织纪律 性强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 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为 13 名,其中,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 委员 2 名,委员 10 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 内分管教学或人事的副院长担任,其他委员人选为教学系部、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部、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或经院学术 委员会推选和院长推荐的人选。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 制,每届任期 3 年。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个别委员可以在任期 内作调整或增补。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职 称评审的日常工作,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依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和规定的评审权限范 围、程序,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学历、资历等 进行评议,审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三)定期组织初、中级职称及教师高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四)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职称评审委员 会会议。职称评审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全体委员会议须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采取无 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适度扩大参会 人选,吸纳相关学科专业的非委员人员参加。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报请学 术委员会会议决定后改认。
(八)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定、审 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九)职称评委会委员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 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 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 有徇私放宽条件标准及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院纪委监督,学院纪委对职 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 裁定。依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对于职称评审工作相关制度、委 员会组成和运行情况等通过学院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定基本规则和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工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 的办公室(人事处)承办。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及 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1. 人事处制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并报上 级主管部门审批;
2. 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 平和专业能力,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类型和评审资格;
3. 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由院 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由省专家 库成员按随机原则抽取确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其它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由院学术委员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组 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调机制。 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分管教学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计财处、 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研究任命, 在院党委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 定,选好用好教材。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 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教材工作计划、教材工作制 度制定及牵头落实学院教材工作有序运行。教材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学院教材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综合协 调、检查督导,制定基本制度规范。
(三)制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和《山西 管理职业学院校本教材开发管理办法》,确保学院教材管理工作 有章可循。
(四)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学院教材管理工作机构, 确保学院教材管理工作稳步运行。
(五)定期检查学院教材使用情况。
(六)不定期抽查《山西管理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和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校本教材开发管理办法》落地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教代 )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 督的基本形式,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 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 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 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 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遵照上级部门有关教 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 代会的日常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 会章程》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待 遇、校内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 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学院工会相关 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 做出。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委员 会(以下简称 学院团委 )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 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的学校,在学院党委 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 作,履行职责。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 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 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或修订完善学生会章程及其他学生自治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工作,学生会设主席 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学生代表 大会代表由各系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按学生 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 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学生组织,是培养学生自我服务、自我 管理和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凝聚青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培育和传承大学精神的重要载体,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按照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开展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 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 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 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 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 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章 学院职能
第三十八条
学院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坚守人才培养的政治方向。把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融 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 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各方面。一是加强 制度建设,把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内化到学院建设和管理各领域、 各方面、各环节,做到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构建全 员全程全要素立德树人的制度体系。二是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围绕国家战略、区域发展,进行专业建设。落实国家教学 标准,制订校本教学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基本 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教育 评价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三是以产业学院为抓手,构建学院 - 产业学院 - 产业 - 专业(群) 的发展模式,深化产教融合体制,建立校企合作机制,立足山 西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四是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充分发挥高职学院的资源优势,提升 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始终坚守科学研究的学术取向,旗帜鲜 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科研工作的指导地位。切实提升研究质 量和水平,形成一批有分量、有影响、能发挥作用的高质量创 新成果。切实发挥科研工作的育人功能,积极普及科学知识、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教育引导学生 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培养师生至诚报 国的理想追求、敢为人先的科学精神、开拓创新的进取意识和 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练就建设祖国、报效人民的过硬本领, 自觉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
第四十条
学院始终坚守社会服务的价值导向,在落细落 小落实上下功夫,立足学院创新资源与人才优势,扎实构建服 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体系。以增强职业教育 适应性为目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拓宽 产、学、研 合作领域和合作层次。积极参与晋陕豫黄河金三角职教集团和 临汾职教集团的活动,携手政校行企共商人才培养;以产业学 院为基础,牵手产业和行业 头部企业 ,建设企业学院;立足 地方经济,与小微企业全面合作,在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 技开发、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始终坚守文化传承创新的文化自信。一 是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实践体系。实施 中华经典诵 读工程 ”“ 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 ,开展 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 等文化建设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 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二是构建革命文化传承创 新实践体系。深入挖掘革命文化的育人内涵,开展 传承红色基 因、担当复兴重任 主题教育活动,组织编排展演以革命先驱为 原型的舞台剧、以革命精神为主题的歌舞音乐、以革命文化为 内涵的网络作品,有效利用重大纪念日契机和重点文化基础设 施开展革命文化教育。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创新实 践体系。开展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挖掘校 史校风校训的教育作用,广泛开展 我的中国梦 等主题教育活 动,建设特色校园文化,把学院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理 论高地、实践基地和传播重地。
第四十二条
学院要坚守国际交流合作的中国立场,致力 于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发挥高职院校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中的 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升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国际 传播能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切实增强中国学 术的国际话语权。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 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在职在编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 工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 对非在职在编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 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 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并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公共资源,自觉履行聘约 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 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 育人,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规 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 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 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 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 度和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 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接受继 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 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员工 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教育工会,按照相关 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对学院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对决定受理的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应当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 诉人。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依规注册、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 的受教育者。招生面向全国,择优录取,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 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愿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社团组织。
(三)依法依规自发组织学生社团,在学院团委备案后开 展各项活动。
(四)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学生会,学生会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品学兼优而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委 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 制度。
(三)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达到毕业要求,按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发给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继续教育和相关社 会服务的学生,经考核合格,依照相关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 处分。
第五十五条
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 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 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创业就 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六条
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 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 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 复杂不能在 15 日内做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 15 日。 在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 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 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严格依据国家政 策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的使用坚持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严格执 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重大项目开支、年度经费预算由院长办公会 议审议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非成本性经常性大项开支 按主管部门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财务审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 财政、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杜绝和纠正可能出现的 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建立财务公示制度,按照有 关规定,对学院收费情况、财务管理、财务预决算、资金使用 与管理、收费投诉方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一 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财务和资产的管理机制,规范经费来源与 使用,以及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报损。资产是指学院占 有和使用的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归国家所有,享有依法自主管理 和使用权利,确保资产安全,不受不法侵害。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院和校友、校 友和校友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向社会展示自我发展、向 社会提供服务的窗口。在学院办公室的协调下,整合校友资源, 建立沟通平台,提升学院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为学院和校 友的发展提供资源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校友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建议权,协助 搜集整理有利于学院科学发展的社会信息,给学院和校友会提 供力所能及的精神支持和物质帮助,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出谋划 策,捐款筹资,引进科研课题或经济建设项目,帮助学院发展。 学院为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发展,搭建良好的平台。
第六十四条
根据专业设置,学院和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 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建设学生实训实践基地,为教师顶岗实践 锻炼搭建平台,为企事业单位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捐赠自愿、 专款(物)专用、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捐赠属学院行为, 未经学院同意 ,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接受捐赠。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训是:厚积薄发 敬业笃行。
第六十七条
校徽释义: 校徽外型为圆形,体现学院的包容、稳重和浓厚的人文气息。 图案设计既像一本书又像一只手,寓意知识素养的培养和 职业能力的培养。 主体图案采用绿色,象征学院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八条
校旗主体为红色,长宽比例为 3 2 ,由校徽和学院名称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庆是 5 13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重大变化。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在学院举办者领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代会讨论征求意 见,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 核准。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决定,启 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经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发生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管理体制、办学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重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制 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经核准, 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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